查爾斯·賀智 (Charles Hodge) 系統神學與其他作品

Hodge, Charles - Systematic Theology & works
0040_6.1 教義的陳述

6.1 教義的陳述

§ 1. 教義的陳述

所有新教徒都一致教導:「神的話語,即包含在舊約與新約聖經中的內容,是信仰與實踐唯一無謬的準則。」

在《施馬爾卡爾登信條》(Smalcald Articles)中,路德宗宣稱:「信仰的條款不得由教父的言行所建立;我們有另一條準則,即神的話語建立信仰的條款,除此以外無人能及,即便是天使也不行。」在《協同信條》(Form of Concord)中則說:「我們相信、承認並教導,除了舊約與新約的先知與使徒著作外,絕無其他準則與規範,能用以評估與判斷一切教義與教師。」

改革宗的信條也教導同樣的教義。《第二瑞士信條》(Confessio Helvetica, II.)指出:「基督的普世教會在聖經中,最完備地闡述了所有與救贖性信仰及討神喜悅之生活相關的事宜。在信仰問題上,除了神親自透過聖經宣告何為真、何為假、何者當行、何者當避之外,不承認其他審判者。」《高盧信條》(Confessio Gallicana)稱:「既然聖經是真理的總綱,包含了敬拜神與我們得救所需的一切,我們宣告,無論是人還是天使,都不得對這話語增添、刪減或作任何更動。」英國國教的《三十九條信條》說:「聖經包含了一切得救所必需的事物:因此,凡不能在其中讀到,或不能由此證明的,都不應要求任何人將其視為信仰條款,或認為其對得救是必要或必須的。」《西敏信條》教導:「聖經或神所默示的話語,現今包含舊約與新約的所有書卷,即……。這一切都是神所默示的,作為信仰與生活的準則。神關於祂自己的榮耀、人的救贖、信仰與生活所需的一切旨意,皆明確地記載於聖經中,或可由聖經推導出正確且必要的結論;對於這聖經,無論是藉由聖靈的新啟示,還是人的傳統,在任何時候都不得增添。聖經中的事物並非每一處都同樣顯明,也非對所有人同樣清晰;然而,為了得救所必須知道、相信與遵守的事物,在聖經的某些地方都已如此清晰地闡明與揭示,以致不僅是有學問的人,即便是未受過教育的人,在正當使用普通媒介的情況下,也能對這些事物獲得足夠的理解。」

從這些陳述中可以看出,新教徒堅持:(1) 舊約與新約聖經是神的話語,是在聖靈的默示下寫成的,因此在一切關於信仰與實踐的事上皆是無謬的,具有神聖權威,故而免於任何教義、事實或訓誡上的錯誤。(2) 聖經包含了神現存所有超自然的啟示,旨在作為教會信仰與實踐的準則。(3) 聖經在一切信仰與實踐所必需的事上,其明晰性足以讓人在使用普通媒介並藉由聖靈的幫助下,無需任何無謬的解釋者即可被信徒所理解。

正典

在考慮這些要點之前,必須先回答一個問題:哪些書卷有資格列入正典,即信仰與實踐的準則?羅馬天主教徒對此問題的回答是:凡教會判定其起源為神聖的書卷,且僅有這些書卷,才應被如此接受。新教徒的回答則是:就舊約而言,唯有基督與祂的使徒所認可為神所寫之話語的書卷,才有資格被視為正典。這種認可體現在兩個方面:第一,許多舊約書卷被引用為神的話語,被視為是藉由聖靈所賜;或者說,聖靈被視為說出了其中所記載的內容。第二,基督與祂的使徒將猶太人的神聖著作——即他們視為神聖的卷冊——視為其所宣稱的那樣,即神的話語。當我們提到聖經具有神聖權威時,我們是指將其視為一個整體,並承認其中所包含的所有著作都是藉由聖靈的默示所賜。同樣地,當基督或祂的使徒引用「聖經」或「律法與先知」,並談論當時如此稱呼的卷冊時,他們便認可了該卷冊所包含之所有書卷的神聖權威。因此,對於基督徒而言,要確定舊約正典,唯一需要做的就是查明當時猶太人所認可的「聖經」包含了哪些書卷。這一點毫無合理疑義。舊約的猶太正典包含了新教徒現在所承認構成舊約聖經的所有書卷,且僅限於這些書卷。基於此,新教徒拒絕了所謂的次經(apocryphal books)。這些書卷並非以希伯來文寫成,也不在猶太人的正典之列。因此,它們未被基督認可為神的話語。這個理由本身就已足夠。此外,這也得到了從這些書卷本身的性質所引申出的考量之證實。它們充滿了錯誤,且其陳述與毫無疑問的正典書卷相矛盾。

確定新約正典的原則同樣簡單。凡能證明是由使徒所寫,或得到他們認可的書卷,且僅有這些書卷,才應被視為具有神聖權威。這條規則的理由顯而易見。使徒是基督正式授權的使者,基督曾對他們說:「聽從你們的,就是聽從我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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